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各类外籍专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尊重我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治学严谨、身体健康、师德师风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 长期专业类外国专家(来校工作三个月及以上)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七条 短期外籍专家(来校工作三个月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专业造诣。
第八条 外籍引进人才还应符合国家、省部或学校相关人才计划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制定计划。每年12月前中心根据科研需求提出下年度外籍专业人员聘请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各单位需求计划编制下年度学校外籍专业人员聘用计划。
第十条 中心申报。中心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拟聘请长期专业类外国专家。聘请的短期外籍专家,来华前两个月由中心将《四川旅游发展研究中心邀请外国相关人员访问审批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中心考察。中心对拟聘外籍专业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综合考察,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外籍专业人员聘任的首要条件,对审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思想政治审核、鉴定由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聘请计划及教学、科研、学科发展的需求对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拟聘请的长期专业类外国专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学校同意聘任的外籍专业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中心及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合同中须明确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约束和违约处理条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外籍专业人员入职后,中心应向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中心应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责任感强的中方合作教师,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外籍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或外籍专家身份之便做出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行为或言论;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与宗教相关的活动。如有违反者,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按照谈话、转化、处理的程序进行相应处理和追责。
第十八条 外籍专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来华许可、在华居留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合同管理,严格依照合同约定 加强外籍专业人员聘期考核,考核中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外籍引进人才考核及续聘按照《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青年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外籍专业人员聘期期满后自动解聘,中心将考核结果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如需续聘,由中心在聘期期满前提出续聘意见及下一聘期工作任务,提交学校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中心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和思想动态。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妥善解决。对思想动态问题,视情节轻重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外籍专业人员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为外籍专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居留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和外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二○二五年九月